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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为民昨天入监服刑,随身只携带佛经与唐诗。
诬告前女友遭判刑4个月确定的艺人陈为民,昨天下午带佛经与唐诗向士林地检署报到,检察官讯问后,发监运行,进入看守所后,他的编号“1166”。
刑法规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而受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易科罚金。陈为民所犯诬告罪,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虽然地院判处他有期徒刑8个月,减为4个月,但依规定不得易科罚金。
陈为民(44岁)昨天下午2时,搭出租车到士林地检署报到运行,没停下脚步接受采访,仅简短地回答记者询问称“纸袋内装三本佛经”,随即由法警引导进入拘留室,傍晚6时40分押解到士林看守所服刑,在看守所检测时,共有佛经、唐诗等6本书。
91年间陈为民为清偿卡债,再向渣打银行申办代偿卡债的信用卡,渣打确认无误后,91年6月发卡,并拨款22万5,000元清偿陈的卡债。
91年10月,陈为民与侯如分手,因两人交往期间财务不清,陈对侯女不满,虚构“侯如未经其同意授权,伪造其签名申办信用卡刷卡及预支现金廿四万余元”之诉状,在92年4月递状控告侯女伪造私文书及诈欺取财,经检方不起诉处分确定后,侯如反控陈为民诬告。
陈为民坚称,分手后才知道侯女用他的名义办卡,且无诬告之意,但银行承办人作证称曾电话联系陈为民查证,其中,渣打银行信用卡曾因联络不到他本人而退件,他再度申请才通过,法官认为若侯女冒用陈名义申请,当她接到银行查证电话时,何须说陈在大陆拍戏无法联系,仅要找人冒充回覆即可,且银行帐单都是寄给陈,在今年2月判决陈为民诬告有罪,陈未上诉而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