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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艺人梅艳芳的遗产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梅艳芳母亲败诉,裁定梅艳芳在二○○三年死前一个月订立的遗嘱有效。
梅艳芳的母亲向法院起诉认为梅艳芳在订立遗嘱时,肝脏功能已衰竭影响到她的精神状态及订立遗嘱的清醒程度。但判决书称,梅艳芳订立遗嘱前一天,身体状况良好,可以返家休养,而遗嘱属性与梅艳芳精神状态正常时,曾表达的意愿一致。
根据梅艳芳二○○三年订立的遗嘱,她的遗产会注入信托基金,用作支付其母亲每月生活费及外甥侄女的教育费,好友刘培基获赠两幢房子,所有资产在梅妈妈去世后,会扣除开支,捐给妙景佛学会。
这次诉讼,与讼双方的裁判费,都由梅艳芳遗产拨款支付。梅艳芳母亲表示,不服判决,将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