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代言门”事件困扰已久的台湾知名歌手迪克牛仔终于拿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侵权厂商海比特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比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5万元。
2010年4月份以来,迪克牛仔合作的经纪公司——北京大圣先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陆续收到了消费者关于海比特公司冒用迪克牛仔的名义、侵权使用迪克牛仔肖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和招商加盟的事件的举报。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后,迪克牛仔采取了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日前,迪克牛仔诉海比特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业已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海比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迪克牛仔肖像的侵权行为,在其官方网站和《中国服饰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5万元。同时,海比特公司授权的沈阳迪克牛仔服饰专卖店的店主苏某某也被法院判处立即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迪克牛仔的代理律师——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崔青律师的介绍,海比特公司虚构迪克牛仔是其公司产品的代言人,在其生产的服装类商品吊牌、外包装袋、宣传画、营销活动展板、公司网站、电视台等媒介上全方位、长时间使用迪克牛仔的肖像的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和招商加盟,误导了众多的会员店加盟商和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产生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后果。海比特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均被人民法院予以了认定并成为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海比特公司已经向沈阳迪克牛仔服饰专卖店的店主苏某某退还了加盟费和货款。
在此,崔青律师忠告海比特公司授权的、正在使用迪克牛仔肖像的会员店,请恪守应有的商业道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迪克牛仔肖像的侵权产品,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马上采用法律手段向海比特公司进行索赔。如果继续使用带有迪克牛仔肖像的产品,将有可能与海比特公司一起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