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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二手房房主拒绝办理过户,买房人莫少聪、洪女士将卖房人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昨天(7日),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莫少聪与洪女士的代理人称,原告购买的房屋成交价是414万元,2007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0万元的定金,2008年1月24日获得了渣打银行的批贷。后被告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违约在先,原因是双方与中大恒基签订委托过户合同时,约定在15日内交齐房款,而原告办理贷款时间过长,故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被告提交了一份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双方曾约定在15日内交齐房款。
被告当庭还表示,被告当初卖房是由于着急用钱,但原告未能按约定支付房屋款,现被告钱款已周转开,故不同意继续卖房。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