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芝
就在昔日娱乐圈爆出的“艳照门”事件从轰轰烈烈逐渐归于沉寂之时,义乌浪莎集团的一纸诉状再次将该事件拉回世人的眼前。有媒体记者于6日从义乌浪莎集团总裁翁荣弟处得到证实,浪莎集团以“艳照门”事件使浪莎损失巨大为由,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昔日产品形象代言人、香港影星张柏芝索赔,索赔金额高达4150万余元。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企业称受“艳照门”影响损失巨大
2008年1月,国内外上百家媒体,连篇累牍刊载了与张柏芝有关的“艳照门”丑闻事件。一时间,与此相关的各种负面消息铺天盖地,张柏芝的公众形象也是一落千丈。
当时,张柏芝正是义乌明星企业——浪莎集团的形象代言人。受“艳照门”事件影响,“浪莎”围绕张柏芝代言所进行的一些包装、设计付诸东流,并导致“浪莎”大量产品积压,销售受阻,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也遭受损失。“艳照门”事件发生后不久,浪莎集团就更换了代言人,聘请另一明星徐熙媛(大S)代言浪莎系列产品。而在合同期内中途换人,浪莎集团也为此付出了巨额的资金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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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芝
早在去年10月份的义乌国际博览会期间,翁荣弟在接受采访时,就表示了要状告张柏芝的意图。当时,翁荣弟说,“艳照门”中明星们的所作所为,彻底超越了中国传统的道德底线,要受到谴责,而张柏芝作为“浪莎”的形象代言人,给“浪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是张柏芝违约在先,“浪莎”将诉诸法律。
对于为何选择在此时起诉、为何索赔4000多万、是否和张柏芝方面联系过等问题,翁荣弟都没有过多谈论,他表示现在大家不要做过多评论,静观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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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芝
张柏芝曾两次起诉“浪莎”没有结果
在“浪莎”状告张柏芝之前,张柏芝就曾经两次状告过浪莎集团。
2005年11月,浪莎公司花230万港币请张柏芝拍摄广告,使用期到2007年12月31日。浪莎对张柏芝的“丝袜诱惑”很满意,于2007年12月提出再签一年,这一次,浪莎还提高了筹码至380万港元。但“艳照门”事件发生后,“浪莎”临时换人转投了徐熙媛(大S)。
2008年5月,张柏芝发现“浪莎”未经其同意便在公司网页上对第一份合约期内拍摄的平面广告进行宣传,张柏芝认为第一份合约已经到期,“浪莎”侵犯了肖像权,随即要求“浪莎”停止侵权、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200万元。当时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柏芝与“浪莎”前后签订了两份广告合约,虽两份合约的经纪人不同,但均表示张柏芝本人同意浪莎公司在袜类产品上使用其签名及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且浪莎公司在网页上登载其肖像是在张柏芝同意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张柏芝称“浪莎”侵犯其肖像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张柏芝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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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芝
2009年9月,张柏芝在厦门出席某活动时,发现“浪莎女士内衣”在使用其肖像,以只授权浪莎袜子使用其肖像,但未授权内衣也用其广告为由,再次起诉,要求赔偿300万元,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