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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云伟李菁退出德云社 “反三俗”打响第一炮?

http://www.yule.com.cn 2010-08-06 22:04:30   来源:   

何云伟李菁退出德云社 “反三俗”打响第一炮?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将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反三俗”运动。前些天发生的“郭德刚事件”是最显著的信号。其弟子李鹤鬽被拘留,郭德刚本人及德云社已被北京电视台封杀,中央台也对郭进行了不点名的批评。何云伟、李菁宣布退出德云社。

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反“三俗”顺乎民意,值得拥护。但是,究竟哪些人与事属于“三俗”,以及“三俗”究竟怎么反(方式、方法),却是非常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了。一来是因为历史经验表明,有时不仅没有起到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反而产生了巨大的负面效果。二是因为“三俗”问题属于文化范畴,它们的含义及具体内容很不容易把握。于是就产生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俗的及俗文化的东西是不是一定要采取运动的方式予以剿灭而快之?而且是否就真的能够剿灭得了?反“三俗”,是否会与建立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方向有违悖之处?

从“俗”及“俗文化”的基本含义来说,它具有三重性,第一,“俗”本身指的就是大众化的,通行的,习见的意思,例如各种民俗,通俗音乐等;第二,“俗”又是与“雅”相对应的,有让人厌恶的含义,例如俗气;第三,“俗”还有与出家修行和出世相对应的意思,即指世俗。

“三俗”中的 “庸俗”指平庸、低级、不高尚;“低俗”一方面与高雅相对应,另一方面则应该是指“俗”中的初级阶段了,即不高级的俗之意。“媚俗”当然是指文化传播或表演者以及文化载体和媒体迎合低级趣味的意思。

尽管“三俗”之间有以上含义上的细微差异,但是,“庸俗”、“低俗”、“媚俗”中都带有“俗”字,因而“俗”是它们的共通之处与实质。这样一来,问题就大了:无论是什么俗,一是它本身并不违法,“三俗”现象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二是“三俗”现象甚至连个道德问题也算不上。

例如,谁都知道芙蓉姐姐和凤姐俗不可耐,但是,她们违法了吗?没有!她们缺德了吗?也没有!人家把自己的脸不当脸,没招谁惹谁,对吧?你要厌烦她们,不看就是了。再说各种媒体。它们通过“媚俗”从而在宣扬“庸俗”和“低俗”方面可以说是“功不可没”。但是,它们违法了吗?没有!它们缺德了吗?即损害谁了吗?应该说也没有!有人说,它们是公众媒体,理应对公众负责。这当然也是合理的要求,但毕竟作为受众和观众,你有拒绝接受与收看的自由啊!从法律上说,没有那个权力,只有不看的自由。我想,这一原则应该适合所有的“三俗”现象。

当然,既然属于文化现象,我国又有专管文化的部门,所以,对于“三俗”进行一些行政方面的管理与调控,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我真的不希望矫枉过正,更不希望一场运动过去,一切照旧。尤其不希望把文化问题当作道德与法律问题来处理。一句话,不希望用“三俗”的手段来反“三俗”。从“三俗”来身来看,我认为反“媚俗”应该是重点,因为“媚俗”的媒体才是给“庸俗”和“低俗”现象推波助澜的真正魁首。从一个方面来看,从根本上来说,“俗”,是每个人的自然本性的那一面,是根本反不了的。但是,正如人们所言,“长得丑不是你的错,跑出来吓人就是你的不对了”。从这个角度来说,管理部门要做的,其实只在反“媚俗”。至于人们私下的“俗”意识、“俗”习惯、“俗”生活,虽然不一定高雅,但是不仅反不了,而且也不应该反。道理如此简单:大小便行为算不上高雅,但谁人不大小便?我们要反的,只是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的不文明或不道德的行为。生活上可以有公共厕所,但在文化与精神领域,只能有“私人厕所”,而不应该有“公共厕所”。文化与精神领域的“公共厕所”是没有建筑包裹的,一定臭气熏天,必然是公害,理当除之!邱海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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