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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电影的作者? 导演协会维权引发内战

http://www.yule.com.cn 2012-08-04 15:05:53   来源:   
何平微博截图

导演张杨、李少红、何平提出“导演是影片作者”

李少红

导演们纷纷秀出“著作权清单”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近日对外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电影导演协会的现任会长李少红和秘书长何平双双行动,在微博呼吁将“导演是影片作者”写入条文。但此举却引发了电影圈的大地震,编剧首先就不答应了:如果导演是影片的“作者”,那编剧算什么?看着电影圈内乱,网友纷纷吐槽:你们别忙着说“国际惯例”,有本事就先把中国电影拍出“国际水平”!

  新修改案:神秘的“作者”疑云

  今年3月31日,新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示,激起演艺圈各界的强烈反响。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修改草案的第二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七条提到,“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按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只能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在实际操作中,电影对这些创作者而言便属于“一锤子买卖”,之后再怎么用来赚钱其实都是制片方的权利。如今,新草案进一步保障了跟电影相关的一系列工种的“二次获酬权”。但关键在于,新草案中明确提到了“作者”一词,这个“作者”究竟指谁?

  导演发话:我们应该是“作者”

  8月1日,何平、贾樟柯、张杨等多名中国电影导演协会成员在微博各自晒清单,清单显示为“导演著作权试用费”和“编剧著作权试用费”。何平解释,这些清单是来自西班牙的著作使用费:“导演协会前年与欧盟相关组织签署了协议,执行一年来,收到西班牙的钱了,作者的权利有保证。”张杨表示,西班牙方面给他的电影《向日葵》付了使用费,导演10.42欧元,编剧19.34欧元,“钱虽然很少,但体现了对电影作者的尊重,而我们的著作权法里,导演居然不被认定为电影的作者,真是荒诞”。这一声音,很快得到了包括高群书和王小帅在内的众导演的响应。身为协会秘书长的何平正式提出,新《著作权法》的修改正在进行最后讨论,希望会员支持“导演作为影片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并将“导演是影片的作者”明确写入新《著作权法》。

  当晚,中国电影导演协会会长李少红在微博公布:“协会已经正式向国家新闻总署版权局法规司提交了修正提案,明确了我们的诉求:1、导演应该是影视作品作者;2、作者应该拥有二次获酬权;3、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延续至70年。”她称,诉求如被采纳,将“改变历史”。

  编剧不爽:你是“作者”我是谁

  “导演是电影的作者,那么编剧呢?以前我每一两年会写个电影剧本,重要的是参与,你们别逼我去当导演,这对你们电影界有什么好处啊?”导演协会宣布开始行动之后,一位名叫汪海林的青年编剧在网上吐槽。在中国电影圈,导演和编剧的关系本就微妙———不少导演直接介入剧本创作,电影完成后将自己的名字署进编剧一栏的现象更是常见,如今,导演集体争取自己身为“作者”的权利,这让不少编剧觉得自己的“地盘”被进一步“侵占”。因此,当个别编剧在微博表示支持导演“维权”后,很快遭到同行的“围攻”,说他们是“武大郎支持西门庆”,当“编剧界的汉奸”。昨天,网上有个段子流传广泛———导演协会:“导演是电影的作者。”编剧协会:“以后你们导演自己写剧本,我们的本子自己导。”摄影协会:“搞半天摄影一辈子都没作品啊。”灯光协会:&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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