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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著名影星张柏芝,在无锡起诉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索赔人民币200万元一案,日前经江苏无锡崇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新社报道,据了解,2005年11月,浪莎公司花230万港币请张柏芝为其摄制有声和平面广告各一辑,广告使用期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因满意张柏芝的首度表现,浪莎公司于2007年12月再度与张柏芝及其经纪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广告合约一份,以380万元港币的高价邀请张柏芝再为该公司拍摄有声和平面广告各一辑。但合同签订后,张柏芝未履行合同,浪莎公司也未向其支付任何报酬。
2008年5月,张柏芝偶然发现浪莎公司未经其同意,在该公司网页上使用她在第一份合约期内拍摄的平面广告进行宣传。她认为第一份合约已到期,浪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当即要求浪莎公司停止侵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200万元。
被告浪莎公司认为,在客户网页上使用张柏芝的肖像既在双方约定的合约使用期内又符合合约约定的范围,因此不存在侵权事实,要求法院驳回张柏芝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柏芝与浪莎公司前后签订了两份广告合约,虽两份合约的经纪人不同,但均表示张柏芝本人同意浪莎公司在袜类产品上使用其签名及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且浪莎公司在网页上登载其肖像是在张柏芝同意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张柏芝称浪莎公司侵犯其肖像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张柏芝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2.28万元人民币。